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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劳务派遣类单位工伤费率核定

2021-05-31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2021年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费率核定工作,采取企业邮箱申报、现场申报核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含6月25日)完成。
 
二、申报形式
2021年劳务派遣类企业费率核定工作采取企业承诺申报和现场申报、经办机构事后监督审查形式完成。所有有劳务派遣类业务的企业,依据本企业真实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综合加权费率计算方法,自行核定本单位2021年适用费率,并通过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申报承诺(包括提供企业承诺书和费率核定表)形式,完成本年度费率核定。
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邮箱和现场申报两种方式,向所在辖区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经办中心依材料办理费率核定变更。
费率核定后使用期限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三、申报所需材料
各劳务派遣类单位自行核定本单位2021年适用费率后,填写以下材料,并以扫描、拍照等形式上传邮箱完成申报,或采取现场申报方式完成。
* 新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开展派遣业务费率核定为四档,即0.9%
1.劳务派遣类企业的代理及派遣(外包)《协议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包括本单位及所有代理单位的)复印件;
3.《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申报承诺书》;
4.《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5.申报单位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费率核算方法
各劳务派遣类参保单位应依据企业提供的真实申报材料,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风险类别(以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最高费率档次确定),确定各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费率档次确定见附表3),再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计算结果就高档取值。一年核定一次,期间原则上不再核定变更。具体说明如下:
加权计算综合费率具体核定方法
劳务派遣类企业提供本单位,及所有被代理(派遣、外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都必须加盖本单位及被代理单位的公章),在核定每个被代理单位的工伤费率后,将被代理单位的工伤费率乘以被代理人数,各被代理单位情况相加求和,再除以所有被代理人数,得到的平均数即为劳务派遣类企业的综合工伤费率。
例如:
甲公司工伤费率——0.9%,被代理人数101人;
乙公司工伤费率——1.1%,被代理人数65人;
丙公司工伤费率——0.4%,被代理人数10人。
被代理人数总计101+65+10=176人
综合费率即为(0.9%×101+1.1%×65+0.4%×10)/176=0.95%≈1.1%
计算原则:即综合费率计算结果处于两档之间,就近取高档费率。
此核算方法采纳基数为上一年全年所有发生数据,一年核算一次,使用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即,2021年核算基数为2020年1-12月劳务派遣类企业所有代理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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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要求
1.各劳务派遣类参保企业应认真对照标准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或存在故意瞒报漏报行为的劳务派遣类参保企业,一经核查确认,依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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