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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计酬标准和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2020-09-17
 
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如何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能否超过4个小时?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何规定?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6、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8、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非全日制用工对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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