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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代缴社保公司浅谈工伤认定程序

2020-07-28
 
(1)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和接受认定的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工伤后,职工或者相关的亲属.单位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2)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 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工伤认定。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但如果对于有关决定不符,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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